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總欣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武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永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債務人於為侵權行為期間係任職於聲請人處之人事僱傭契約、每日差勤簽到明細,或勞保、健保歷年投保期間起迄查詢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永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債務人於為侵權行為期間係任職於聲請人處之人事僱傭契約、每日差勤簽到明細,或勞保、健保歷年投保期間起迄查詢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