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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總欣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永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債務人於為侵權行為期間係任職於聲請人處之人事僱傭契約、每日差勤簽到明細,或勞保、健保歷年投保期間起迄查詢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