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辛錦素即金良泰飼料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鄒運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出貨單、估價單,依形式觀之,出貨單之抬頭係載為「金良泰(永光)飼料商行」,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辛錦素即金良泰飼料商行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金良泰(永光)飼料商行、金良泰飼料商行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須含負責人資料明細)或組織證明文件。
二、查107 年8 月27日之估價單並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就此筆貨款新臺幣72,571元部分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亦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此筆貨款有債務人簽收之收據或出貨單、統一發票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