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
- 債權人
-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鍵
- 債務人
- 黃世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及 違 約 金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新臺幣) │ 計 算 起 迄 日 │││├──┼───────┼─────────┼───────────┼────────────┤│001 │ 13,348元 │自民國107 年8 月19│逾期6 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 │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利│││││依年利率4.56%計算 │息依年利率4.56%計算 │├──┼───────┼─────────┼───────────┼────────────┤│002 │ 120,000元 │自民國107 年8 月19│逾期6 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 │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利│││││依年利率4.56%計算 │息依年利率4.56%計算 │├──┼───────┼─────────┼───────────┼────────────┤│003 │ 173,250元 │自民國107 年9 月6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 │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利│││││依年利率4.56%計算 │息依年利率4.56%計算 │├──┼───────┼─────────┼───────────┼────────────┤│004 │1,559,250元 │自民國109 年9 月6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 │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利│││││依年利率4.56%計算 │息依年利率4.56%計算 │├──┼───────┼─────────┼───────────┼────────────┤│005 │ 353,331元 │自民國107 年8 月23│逾期6 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 │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利│││││依年利率4.56%計算 │息依年利率4.56%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