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曾孔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佳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積欠之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9,195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門診費用證明書、住院醫療費用明細,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務人現尚欠之醫療費用即為9,195 元,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9,195 元之計算式(應臚列各筆醫療費用應繳、已繳、未繳部分之金額),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須注意所提出之各筆門診費用單據須與所臚列之金額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