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江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契約編號A00413、AT00717、AT00143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江道、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5 萬元、150 萬元、8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查契約編號A010463 、A009989 之一年期CE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江道、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就此二部分,聲請人得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80萬元、1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9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查契約編號B000000-B007167 之三年期服務契約書,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主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故請釋明就此部分系爭標的金額共計100 萬元部分,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若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0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查契約編號A010542 之一年期CE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包金綉、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就此部分,聲請人得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2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聲請人與第三人包金綉間之契約轉讓合約書(須可看出契約轉讓約定之部分),並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2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五、查契約編號B00377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核此契約期間尚未期滿,尚無從推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15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