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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契約編號B009292 之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林素梅、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5 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查契約編號A010779 、A011030 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林素梅、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70萬元、5 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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