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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林陳時
上訴人
林美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雪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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