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林陳時
- 上訴人
- 林美賢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四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雪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雪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