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郭尉如(即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戴玉蟬(即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郭慰堂(即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郭蔚萱(即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戴玉蟬、郭尉如、郭慰堂、郭蔚萱為原告之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郭子儀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死亡,由其配偶戴玉蟬及其子女郭尉如、郭慰堂、郭蔚萱(下稱戴玉蟬等4 人)繼承,且戴玉蟬等4 人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高少家美107 年10月5 日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戴玉蟬等4 人承受訴訟。茲因戴玉蟬等4 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