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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告
劉張秋花

      張明生

      高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瑪家鄉佳義國民小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752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1,752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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