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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告
林穆元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新元、吳添丁、郭開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 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 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為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103 年度台簡抗字第123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被告占用屏東縣○鄉○○○段00地號部分土地之價額核定,請原告於地籍圖上標示占用位置,並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之概略面積,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林新元、吳添丁、郭開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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