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蕙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廷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