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6號

抗告人
陳朝喜
相對人
劉啓榮 台南市○○區○○里○○000號之4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6 號裁定於民國109 年4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抗告期間至遲於同年5 月1 日屆滿,詎抗告人遲至同年5 月4 日提起抗告,有收狀戳章可憑,已逾抗告期間,依首揭規定,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