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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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