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玉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戴志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志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志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