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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辛錦素即金良泰飼料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鄒運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出貨單、估價單,依形式觀之,出貨單之抬頭係載為「金良泰(永光)飼料商行」,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辛錦素即金良泰飼料商行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金良泰(永光)飼料商行、金良泰飼料商行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須含負責人資料明細)或組織證明文件。

二、查107 年8 月27日之估價單並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就此筆貨款新臺幣72,571元部分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亦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此筆貨款有債務人簽收之收據或出貨單、統一發票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