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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佳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積欠之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9,195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門診費用證明書、住院醫療費用明細,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務人現尚欠之醫療費用即為9,195 元,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9,195 元之計算式(應臚列各筆醫療費用應繳、已繳、未繳部分之金額),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須注意所提出之各筆門診費用單據須與所臚列之金額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