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5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務人
- 邱文華即邱子晴即邱文莉之繼承人
邱日騰即邱子晴即邱文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子晴即邱文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子晴即邱文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