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玉英
一、查契約編號A010180 、A010805 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張玉英、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160 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0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查契約編號AT00647 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張玉英、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100 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100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