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 聲請人
- 黃信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文章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文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47089)之提示日(須具體年、月、日)。
本裁定不可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文章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文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47089)之提示日(須具體年、月、日)。
本裁定不可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