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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聲請人
黃信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文章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文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47089)之提示日(須具體年、月、日)。

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4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