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9號
- 聲請人
- 黃仁茂
- 代理人
- 孫大昕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鄭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107 年度家補字第8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