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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 萬2,7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4,312 元;另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9萬9,7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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