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5號
- 原告
- 劉張秋花
張明生
高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瑪家鄉佳義國民小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752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1,752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