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6號
- 抗告人
- 陳朝喜
- 相對人
- 劉啓榮 台南市○○區○○里○○000號之4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6 號裁定於民國109 年4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抗告期間至遲於同年5 月1 日屆滿,詎抗告人遲至同年5 月4 日提起抗告,有收狀戳章可憑,已逾抗告期間,依首揭規定,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