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