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4,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