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9號

股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雪玉

      莊采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雪卿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股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