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姿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