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許怡馨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施麗「眞」,故請提出施麗「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具狀更正其姓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許怡馨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施麗「眞」,故請提出施麗「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具狀更正其姓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