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玉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玉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可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玉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玉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可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