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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請人
林兆童

上列聲請人與林兆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擔保金額為1,000 萬元及7,200 萬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遺失,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簿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