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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芳南

上訴人
林美雪

林彥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賢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係就本訴分割遺產及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均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991,183 元【(156,862,690元-51,889,140元)×1/3=34,991,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元,反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1,88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948元,以上合計1,182,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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