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美雪
林彥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賢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係就本訴分割遺產及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均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991,183 元【(156,862,690元-51,889,140元)×1/3=34,991,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元,反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1,88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948元,以上合計1,182,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