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仁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民國103 年1 月1 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1,000元之依據。
二、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於100 年12月25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11,825元(上限14,400元)之依據,並確認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之繳款期限為103 年7 月25日),如有誤繕請更正。
三、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於103 年1 月1 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11,000元之依據。
四、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於102 年11月12日、103 年2 月9 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20,000元及15元(上限220 元)之依據,並確認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之繳款期限為103 年8 月25日),如有誤繕請更正。
五、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於102 年12月4 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18,0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