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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仁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民國103 年1 月1 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1,000元之依據。

二、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於100 年12月25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11,825元(上限14,400元)之依據,並確認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之繳款期限為103 年7 月25日),如有誤繕請更正。

三、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於103 年1 月1 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11,000元之依據。

四、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於102 年11月12日、103 年2 月9 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20,000元及15元(上限220 元)之依據,並確認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之繳款期限為103 年8 月25日),如有誤繕請更正。

五、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於102 年12月4 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18,0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