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吳瓊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雖聲請人具狀主張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2 項前段應由另一股東李福成代理董事之職務,惟參酌該條於民國90年11月12日之立法理由第五點之旨趣,是得否依該條規定逕由李福成代理並非無疑,故本件如欲向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則請針對本案「108 年度司促字第11262 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㈡又台端似就同一債權向高雄地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聲請裁判,是請陳報上開裁判是否確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