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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瓊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雖聲請人具狀主張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2 項前段應由另一股東李福成代理董事之職務,惟參酌該條於民國90年11月12日之立法理由第五點之旨趣,是得否依該條規定逕由李福成代理並非無疑,故本件如欲向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則請針對本案「108 年度司促字第11262 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㈡又台端似就同一債權向高雄地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聲請裁判,是請陳報上開裁判是否確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