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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玉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玉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