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 聲請人
- 林兆童
上列聲請人與林兆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擔保金額為1,000 萬元及7,200 萬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遺失,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簿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上列聲請人與林兆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擔保金額為1,000 萬元及7,200 萬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遺失,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簿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