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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0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惠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09號

聲請人
陳彤綾
聲請人
陳東宏
共同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共同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相對人
陳億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離婚事件(108 年度家補字第278 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0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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