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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返還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以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姿儀

      李致寬

      李崇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朋瑾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李姿儀:新臺幣(下同)1,030,071 元、李致寬:1,012,278 元、李崇銘2,667,408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16,647元及41,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特留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