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秀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美麗
陳蓮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47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