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代理人
-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周秀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債務人所列之地址為「屏東縣○○鎮○○里000 鄰○○路0 號」,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之完整地址。
二、承上,狀內所附之郵件收件回執之地址亦為「屏東縣○○鎮○○里000 鄰○○路0 號」,且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內並無代收人,故該通知是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並非無疑,是請重新對債務人周秀芳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 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