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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蕭素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所載,收件人為債

  務人之配偶,然該配偶業於收件前(107 年已歿),是該債

  權讓與是否生合法通知,並非無疑,是請重新送達該債權讓

  與通知,並提出相關通知函、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