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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鄭心元等二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因債務人鄭心元之戶籍已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遷出,是請將系爭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鄭心元之最新戶籍地:「屏東縣○○鎮○○路000 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又債務人盧佳其已於108 年8 月30日死亡,且其生前亦於108 年5 月30日將戶籍遷出,是該債權讓與通知是否送達予該債務人並非無疑,故如欲仍對債務人盧佳其之部分請求,則請提出其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等,並更正以其繼承人為債務人,且應提出對該繼承人送達債權讓與之通知函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