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
- 聲請人
- 郭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吳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吳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