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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美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15號

聲請人
陳繹棋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法扶)
相對人
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109 年度家補字第303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1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