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思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榮傳
李飛進
李進益
林振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 萬元(計算式:2400×﹝264 +143 +246 +377 +261 +634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