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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玉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志超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