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品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①發票號:XG00000000、金額:4431元,②發票號:VK00000000、金額:6721元,③發票號:VK00000000、金額:4852元,上述三張發票之影本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