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景川
上列聲請人與馬麗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所載之「屏東縣○○鄉○里路00號」係何人之地址(台端?抑或債務人)?
二、茲因本票(票據號碼:CH641087)未載完整之發票日,而為無效票,是此部分新臺幣30萬元部分,是否仍請求利息6%並非無疑。故請重新確認本件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