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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景川

上列聲請人與馬麗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所載之「屏東縣○○鄉○里路00號」係何人之地址(台端?抑或債務人)?

二、茲因本票(票據號碼:CH641087)未載完整之發票日,而為無效票,是此部分新臺幣30萬元部分,是否仍請求利息6%並非無疑。故請重新確認本件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