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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周秀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債務人所列之地址為「屏東縣○○鎮○○里000 鄰○○路0 號」,請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之完整地址。

二、承上,狀內所附之郵件收件回執之地址亦為「屏東縣○○鎮○○里000 鄰○○路0 號」,且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內並無代收人,故該通知是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並非無疑,是請重新對債務人周秀芳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 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