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蕭素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所載,收件人為債
務人之配偶,然該配偶業於收件前(107 年已歿),是該債
權讓與是否生合法通知,並非無疑,是請重新送達該債權讓
與通知,並提出相關通知函、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