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代理人
-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鄭心元等二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因債務人鄭心元之戶籍已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遷出,是請將系爭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鄭心元之最新戶籍地:「屏東縣○○鎮○○路000 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又債務人盧佳其已於108 年8 月30日死亡,且其生前亦於108 年5 月30日將戶籍遷出,是該債權讓與通知是否送達予該債務人並非無疑,故如欲仍對債務人盧佳其之部分請求,則請提出其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等,並更正以其繼承人為債務人,且應提出對該繼承人送達債權讓與之通知函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