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玉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志超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志超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